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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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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11]37号


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规范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商务部制订了《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完善选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 内部审计;
(二) 建设项目审计;
(三) 财务咨询服务;
(四) 评估;
(五) 除企业年报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支付。
第四条 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组成审查组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各单位在通过了统一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选聘。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及评标小组成员,与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严格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资格审查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等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资格审查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 具备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
(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两个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
(四) 注册地为北京;
(五) 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六) 向中央国家机关提供过专业服务。
第九条 资格审查小组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收费标准等各方面情况,最终评审确定10家符合资格标准和工作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部领导批准后,以办公厅名义通报有关单位,并在部内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简介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资格审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结果自发布日起两年内有效。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在此期间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上述经资格审查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 选聘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或报告的最终使用单位负责为具体项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各单位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在不少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取方案可行前提下价格最低的一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获邀请参加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退出竞标:
(一)持有被审计或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二)担任被审计或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三)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四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退出受委托事项:
(一)持有被审计或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二)曾在被审计或检查单位担任职务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处理的。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的内容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服务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及目标;
(三)采用的标准;
(四)工作的范围,包括执行的专业准则;
(五)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工作的安排,包括完成工作、出具报告的时间;
(七)服务费用及费率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八)参与项目人员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九)不得将受托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
第十六条 聘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将协议书副本报资格审查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聘用协议履行中,聘用单位需追加与协议约定相同的服务内容的,在不改变协议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后,可以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协议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有权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复查,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可即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该人员参加委托事项;
(二)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取消该项委托并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三)将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况上报资格审查小组。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小组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事务所的参与投标、竞价资格,三年以上不许投标、竞价;
(二)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在选聘以及使用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都可以书面形式报告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检讨选聘程序和标准,并在下一次资格审查时,据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评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标准、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指定或人为设置门槛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小组和聘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审计、监察部门对选聘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一) 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 以不合理条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的;
(三) 在选聘过程中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 拒绝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选聘工作的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不宜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各选聘单位应报明原因,经会签财务司后,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许可范围内,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高[20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目 录

一、战略意义
二、指导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健全投入机制
五、组织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振兴计划》)。

  一、战略意义

  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校数和在校生数接近全国三分之二,承担着为国家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西部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为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日益改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水平稳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实施一系列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政府日益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创造了良好条件。中西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为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强劲的改革发展动力。中西部高等教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但是,当前中西部高等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家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数量相对偏少,学科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强,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亟待深化。

  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边疆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把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作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抓住机遇,加快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中西部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新跨越。

  二、指导原则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中央和地方政策资源,发挥中西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突出应用服务。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强应用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支持区域急需。着重支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高的学科专业建设,着重支持区域支柱产业、特色领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

  强化特色发展。因地因校制宜,明确发展定位,打造优势学科专业和团队,彰显办学特色。

  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地方和高校主体意识,系统规划,整体推进,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根据中西部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特点,实行分类的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西部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办学质量显著提升,建成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为整体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中西部高校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取得明显成效,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体制机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传承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域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度、贡献度大幅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1.优化学位授权点布局。

  加强中西部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加强对中西部高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引导中西部高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2.支持特色学科专业发展。

  继续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对中西部地方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给予重点支持,提升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力度支持优势特色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国防、海洋、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及服务民生专业建设。引导中西部高校优化本科和高职专业结构,支持增设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专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相关专业。支持老工业城市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与发展涉及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及西部地域特色文化、边疆文化、中原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的专业,以及民族传统工艺相关专业。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建立优先支持政策机制。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项人才计划实施中,优先支持中西部高校。在推荐“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时向中西部高校倾斜。在“海外名师项目”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校任教和合作科研。

  4.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以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为重点,大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组建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教师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西部之光”等访问学者项目,支持中西部高校骨干教师到东部高水平大学研修访学。实施“千名中西部大学校长海外研修计划”,进一步开阔中西部地区高校领导国际视野。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中,支持1万名西部受援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锻炼。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培养培训一批双语教师,提高双语教学水平。培训一批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就业指导队伍培训项目,用5年时间,将中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和就业工作骨干人员轮训一遍,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加大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倾斜力度。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5.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发挥国家和省两级教改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中西部地方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中西部教师教育创新计划”,支持部属师范大学与中西部师范院校组成教师教育联盟,协同推进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大力提高未来教师培养质量。在“卓越教师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等师范院校面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培养优秀教师。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契合的学科专业领域的改革试点。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和面向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全面提高中西部高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遴选建设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法律人才。在“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建设一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农林人才。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中西部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一线就业。

  6.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引导中西部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式从注重规模发展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大力推进与科研机构、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着重提高学术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支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行业、企业的结合。

  7.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目标,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系统培养要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围绕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引入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办专业、共建实训基地、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推动高职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与职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服务工程有机融合。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从教制度,完善专业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践制度,提升专业教师双师素质和教学能力。健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职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引导和支持高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8.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国家级科研平台培育和建设,新建一批体现中西部区域学科集群优势和特色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鼓励探索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和改革试点。加强中西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建一批重点研究基地,支持中西部高校和东部高校以基地为平台,开展人员交流与学术合作,建立学术联盟。

  9.加强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积极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要逐步设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加大对中西部高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服务区域发展的基础研究和特色研究项目,继续实施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以及新疆、西藏项目,逐步扩大中西部高校受益范围。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10.协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面向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与地方政府共建联合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软科学研究基地、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等校地合作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协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咨询,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积极开展咨政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升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中西部高职学校要与地市政府密切合作,共建一批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与促进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应用服务。鼓励中西部高校开展有关地区、国别国际问题研究,服务中西部对外开放和国家外交战略。

  11.加强继续教育服务能力建设。

  推动中西部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建设一批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特色专业、品牌项目和精品课程。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新建一批中西部高校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和产学研基地,建成一批示范性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站。在中西部地区高校优先安排国家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学分银行建设。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12.加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等载体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强数字化教室、数字化图书馆等信息化条件建设,将东部高校和中西部中央部委属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输送到中西部地方高校。

  13.推进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

  结合国家开放大学建设,大力推进中西部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加快中西部高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推动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建立东中西部高校之间、中西部高校之间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向中西部高校免费开放。完善数字化教学支持、使用、评价等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信息资源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加速实现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集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14.坚持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

  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将招生计划增量和对东部高校调整出的生源存量计划投向中西部高等教育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适度降低东部地区中央部门高校属地计划比例,继续将学校从属地调出计划及学校计划增量投向中西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招生录取率的差距。对中西部地区学科专业特色优势明显的地方高校,在研究生招生计划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15.继续实施专项招生计划。

  继续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以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指标,面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继续支持高校开展“援藏计划”招生。积极为新疆7所高校安排高层次双语人才培养专项推荐免试生计划。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以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等专项招生计划,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急需人才。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16.优化中西部地区院校设置工作。

  中西部各省份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支撑能力,制定实施本地区“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教育部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单列审批,推动区域内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17.深入推进省部共建地方高校。

  扩大省部共建范围,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与地方共建行业划转院校。统筹政策、资金等多方资源,推动共建高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办学水平,增强为区域和行业产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18.加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所左右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加快发展。围绕强化本科教学、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夯实办学基础,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学校本科教学基础能力。

  19.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

  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份,“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每个省份建设1所地方高水平大学。促进这些大学重点加强特色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扩大区域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发挥高水平大学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20.加强区域内外高校交流与合作。

  充分发挥东部高校的支持带动作用,继续实施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扩大对口支援规模,使受援高校增加到100所。创新对口支援方式,继续实施团队式对口支援,根据受援高校的不同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分类制订不同模式的团队式支援方案,以学科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科研合作,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推动中西部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省域内地方高校,发挥部属高校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实现省域内高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高校办学整体水平,促进省域内高校协调发展。

  21.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西部高校要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中国-阿拉伯国家大学校长论坛等交流平台,扩展与周边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在对口支援中建立支援高校、受援高校与国外高校的多方交流合作模式,提高中西部高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强中外合作研究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以及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于一体的新型基地。办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

  22.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和回国创业发展。

  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在派出名额、学科选择、培养模式等方面向中西部高校倾斜。鼓励在外优秀留学人员参与中西部地区的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中西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搭建留学人员回国发展平台,引导、带动和促成优秀留学人员赴中西部地区工作和创业。

  23.支持中西部高校接收来华留学生。

  在中国政府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中国-东盟双十万交流计划”等重点项目框架内,支持中西部高校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发挥特殊优势,更多招收周边国家来华留学生。加强留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留学生管理队伍素质,推动中西部地区来华留学事业发展。

  (十)健全投入机制。

  24.完善中西部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

  地方政府要加大所属高校经费投入,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中西部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给予奖补支持。要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坚持依法理财,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控机制,确保各项资金资产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25.建立健全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控制新增贷款,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高校贷款行为,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26.加大中西部地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资金向中西部地方高校倾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向中西部省份倾斜。继续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五、组织管理

  《振兴计划》是全面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综合性计划,覆盖范围广,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建《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振兴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加强省级统筹。中西部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会同编制部门做好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支持所属高校改革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的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部委的综合协调作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中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及时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强化高校责任。实施《振兴计划》的关键在高校,各高校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实际研究提出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加强监督评价。建立《振兴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评价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组织作用,定期组织各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效益。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加快推动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步伐,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发放,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分为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社会保障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维护。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各类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和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三)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改制和破产企业中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四)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五)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个体人员。

  第五条 凡需要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事务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均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提供个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可以识别其在劳动保障各项事务中的合法身份,同时具有信息记录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持卡人凭卡可以办理下列劳动保障事务:

  (一)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享受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登记、参保及待遇享受等事务;

  (三)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购药;

  (五)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六)求职登记;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就业、再就业;

  (九)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一)有效期届满;

  (二)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四)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具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领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在发放之日起1年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挂失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电话挂失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挂失人的真实身份,确认与卡内信息一致后,挂失生效。电话挂失后,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未按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电话挂失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挂失生效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冻结该卡的使用。挂失生效前和电话挂失解除后所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可以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补卡。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卡工作。

  持卡人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找到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解挂手续;持卡人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本市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障卡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障卡的,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予以收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恶意挂失、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二十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