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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0:1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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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建村[2011]142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局)、商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号)关于“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对推广使用节能建材产品予以补助”的要求,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推动农房建筑节能为目标,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办法,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二)基本原则

  直补农户为主,适度补助,积极引导;保证建材质量,提高农房性能,推进建筑节能;尊重农民意愿,程序公正透明。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2011年试点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试点内容

  继续推动水泥下乡,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使用节能建材产品和采取节材措施的农户予以补助。

  三、试点要求

  (一)完善水泥下乡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农房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地方财政能力、水泥市场价格预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水泥品种等。

  (二)制定节能建材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分析当地农房节能的主要问题,综合考虑经济性、可行性和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确定用于墙体、门窗、屋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建材产品。根据节能农房建设的增量成本和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地方政府补贴标准。

  (三)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

  试点地区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整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材下乡可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散装水泥推广使用等项目相结合。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保证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四)加强建材下乡产品质量管理

  试点地区要明确下乡建材产品质量要求,并根据产业政策、当地建材保障情况、建材下乡产品质量要求等合理确定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建材下乡产品价格管理

  生产建材下乡产品的企业通过招标确定,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企业不得参加建材下乡招标。在招标前根据制订的建材产品质量标准等,确定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集团统一投标和就近配送。定期发布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的指导价格。

  (六)畅通建材流通渠道

  试点地区要针对县级以下农村建材市场流通特点,鼓励中标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流通层级和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乡镇或农房建设量相对集中的村庄设立建材销售联系点,延伸流通末端,汇总农户需求,统筹建材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建材信息服务中心等供需平台,方便农户购买。水泥配送要方便农户直接领取,避免二次倒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设立散装水泥流动储罐。

  (七)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指导

  农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以原址重建为主,涉及原有宅基地调整以及异地重建的,必须经过审批,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按照建材使用规范要求,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完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普及建材质量鉴别和使用常识,宣传农房建筑节能效果。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制定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底以前报有关部委。

  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推动本地区建材下乡工作,并认真总结试点实施经验,检验政策效果,完善工作机制,并于2012年9月底以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日  证监发字[1998]2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8]2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人才到本市工作,增加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总体素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关于吸引国内外人才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才为本市急需和必须储备的引进对象:
(一)各行业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重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二)携带高科技项目、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的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协作项目者;
(三)回国留学生及海外各类专业人才;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五)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和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及本市紧缺的其它大专以上毕业生;
(六)确有一技之长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应围绕本市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引进急需、适量储备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采用调入、聘用等形式;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应简化手续,可按辞职人员予以接收。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的工作,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受理引进人才的申请,储存资料,建立档案,发布信息,组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为引进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人才鉴定委员会,负责拟引进对象的评审鉴定。评审鉴定应以实际技能为主,评审时应吸纳用人单位参加。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引进人才基金。资金来源采取由本级财政拨款,县(市)、区财政缴纳和向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引进人才基金由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
(一)为引进的高层次或缺口专业但暂末确定用人单位的人才,发放临时工资或生活补贴;
(二)安置引进人才住宅的补贴;
(三)用于对引进人才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 省会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对引进的人才,实行进市指标计划单列。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发放入市许可证。
第十条 公安、粮食部门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入市许可证办理户粮关系。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配偶系在职职工的,可随同调入,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随迁的配偶及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单列指标办理“农转非”手续;符合就业条件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自行确定工作关系。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人编制可不受限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开增人计划;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如确需引进人才,允许先进人,后调整分流。
第十三条 引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自愿到县(市)、区以下单位或乡镇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人事、户口、粮食关系可存放在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第十四条 引进下列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付给一次性安家费1至4万元。
(一)省级专家、学科带头人;
(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省长特别奖的主研人员;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生;
(四)其他高级人才。实行差额补贴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前款所列人才,分别承担安家费的80%和30%,同级财政局通过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拨付其余的20%和70%。
第十五条 引进第十四条所列的人才,用人单位应解决住宅。
第十六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和海外专业技术人才来本市工作,不受编制、人事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制;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自费购房的,应给予适当补贴;留学人员出国前工龄、出国学习期间和到接受单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再次申请出国的,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对海外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其合法收入及其它利益,依法予以保护,并按着本人意愿给予保密。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可单列指标,并按录用程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来本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才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市人事局批准,确认其原有身份、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龄。
第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直接聘任;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所需增加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可专项解决。第十九条 对承担重大研究课题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意愿,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做出贡献的,由受益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重奖:
(一)属本人特殊才能做出贡献,年增利税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奖励20万元;年增利税300万(不含本数)至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增利税100万至3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二)属开发、利用本人所带项目成果而取得经济效益的,前三年由受益单位按项目成果所实现的利润的15%奖励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引进人才的试用期。第二十二条 切实依法保护引进人才在使用、晋升、福利、奖励、流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引进人才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石家庄市人事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