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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11:0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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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

铁道部


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

1987年9月11日,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学习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强以工程项目为主的管理制度。各铁路施工企业在中标承包的工程项目中,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现安全、优质、快速、低耗、高效的要求。
第1条 性质及任务
1、项目经理对所承担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
2、项目经理同上级(局或处)签订《项目经理承包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总承包。
3、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加强成本控制。项目管理实行内部层层承包的经济责任制。
第2条 管理机构及领导关系
1、大中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项目经理,要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工期质量要求、使用队伍情况等条件,确定由工程局或工程处领导。小的项目,可按工程队内部分包项目进行管理。
2、项目经理可由上级委派德才兼备、能胜任的干部担任,也可采取竞争招聘择优选定。项目经理直接对工程局长或工程处长负责;对项目内工程单位进行领导;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当于任职级别的待遇。
3、项目经理要设精干的管理机构,有必要时可设副经理、技术主管。机构设置及业务人员的配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施工单位业务人员进行组织,减少层次;也可由项目经理提出建议,商请上级从各单位、各部门招聘或选派。
业务人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工作,接受主管上级单位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业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4、项目经理任期,从接受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竣工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为止。
第3条 劳动组织
1、作业层的劳力组建,必须遵照精兵强将上前线的原则,保证队伍精干,有战斗力。可基本上以工程队为基础进行选配,调配必需的其他技术工种。有条件的也可以重新组队。老、弱、富余人员及家属不上一线,留在后方。
2、根据施工需要,工作面作业人员实行混合编组,工种配套,工人一专多能。一线工人数量,要压至最低限度。
第4条 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
2、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等内容和要求。
3、端正经营管理思想,实行方针、目标管理,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
4、科学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技术,组织和指挥全体职工,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及各项指标。
5、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努力创出优质工程。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搞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7、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企业现代化管理,挖潜、搞活,增产、节支,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8、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生产和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
9、加强上岗前培训工作和基础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水平;加强人、财、物管理;参加编制工程总结、竣工资料和验交工作。
第5条 项目经理的主要权限
1、全面负责项目经营管理生产指挥权。
2、对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决定权。
3、对项目内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有建议权。
4、经上级领导审批,对项目作业队伍的组建权。
5、按合同规定对该项目的人、财、物资、设备有使用调配权。
6、有权建立项目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实行层层承包。
7、工资奖金的分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8、按管理权限,对项目内职工、干部有奖惩权。
9、接受上级委托,负责或参与该项目的对外谈判、联系及办理外部协作事宜。
第6条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承包项目:任务(投资总额、建安工作量、进度、工期)、安全、质量、效率、利润。
2、上级保证条件:提供投标资料及设计文件;按合同条款提供物资供应及配备机械设备;提供核定的流动资金贷款。上级机关要提供科技咨询和工作服务,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第7条 项目的党群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中的党群政工人员,以兼职为主,大的项目可设少量专职人员。
第8条 奖惩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可按季对项目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按适当比例预提奖金,真正把分配与项目效益挂钩。
2、项目最终实现的利润扣除有关规定上缴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对项目经理按项目综合效益实行考核奖惩。成绩突出者要给予重奖,除奖金外可以晋级、提职;对完不成承包合同条款者,根据情节,予以处罚,直至撤换。
第9条 项目经理负责制,应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提高和完善。各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拟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10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3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一)在本行政区全部区域内或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
  (四)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执行性。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名称等。
第六条下列组织不能制发规范性文件:
(一)为阶段性任务临时组成的虚设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执法权的组织;
(四)企业及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定计划应根据全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结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的需要确定,应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政府领导审议确定。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政府报请立项。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在充分征求意见、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政府审定。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部门领导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法制部门(机构)组织论证后,报人民政府审定,经市、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县(市、区)长批准后方可制定。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搜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资料;
(三)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问题。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起草稿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起草稿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向建议人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第十六条涉及经济、文化、科学等专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作为制定文件的重要依据。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抽取或者由相应学会、研究机构、教学机构等推荐。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涉及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成本效益分析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成本、实施的条件、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送审稿正文;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三)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笔录,论证会、座谈会记录;经专家论证的,应当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对照、衔接。对同一事项或同类事项,作出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能代替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注明对原文件予以废止。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三条起草部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政府。
起草部门向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研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附送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法制部门(机构)负责审查。
第二十五条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抵触;
  (三)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四)是否切实可行。
  法制部门(机构)对于无必要制定或条件不够成熟暂缓制定的,可向原起草部门说明;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退回原起草部门;对于需要修改的,应进行修改或指导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缺少第三章第十四至十七条规定程序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可以按相应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印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专家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教学、科研等机构联系,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规范性文件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也可组织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的意见上报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经过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政府按公文运转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四条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门领导。
第五章审定
  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人应作审查报告(意见)说明,对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等予以说明。
  规范性内容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政府领导决定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有关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领导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第六章发布
第三十七条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前款以外的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其他文件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公报、报纸上刊登,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报道。
  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30日内在《安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安阳日报》上全文刊载。
第七章解释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 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6个月后,就文件的执行情况,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政府进行汇报,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
  评估和清理工作由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安阳市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期满5年后自行失效。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之日前6个月内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继续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4月6日发布的《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政〔2005〕2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要求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机
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填报所属时间: 年 第 季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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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1995年初存货|本季抵扣|其中:用期初存货 |本季抵扣 |本年累计|本年累计 |1995年至今
| 分类 | 已征税款余额 |数 额|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数|比例 % |抵扣数额|抵扣比例%|抵扣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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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次| 1| 2| 3|4=2/1| 5|6=5/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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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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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其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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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企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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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今|尚未抵扣完存货|
|抵扣比例% |已征税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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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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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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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审批人: 填报时间:



19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