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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的刑事规制/王克先

时间:2024-05-16 20:2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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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的刑事规制——以浙江为例

王克先


[摘 要]近年来,通过伪造证据借助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越来越多,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更是呈高发态势。在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大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事诉讼只讲形式真实,无法做到客观真实,无良的人大有法律空子可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统一了司法认识和标准。
  [关键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虚假诉讼 刑事规制
  一、虚假诉讼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诉讼日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但令人担忧的是,虚假诉讼正在突现并逐渐蔓延。
  以浙江为例,近年来,在经济活跃的浙江,通过伪造证据借助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越来越多。据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初步统计,仅2006年至2008年8月底,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申诉等渠道发现线索,并最终进入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达86件104人,除舟山外,其余10个地级市的检察机关都查处过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案件最多的台州市,达35件45人之多。而从法院方面传来的信息更令人吃惊,经济欠发达的丽水市,下属的四家基层法院近年来就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97件,而在经济发达的东阳市法院,更有90%的法官声称碰到过虚假诉讼。
  浙江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所侵犯的直接经济利益呈现数额巨大的特征,动辄几百上千万元,最高的达到6000余万元。从案件类型看,虚假诉讼集中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分割财产,企业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财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4类案件中,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一项,近年查处的就达16件23人。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表现为夫妻一方串通案外人,采用伪造欠条、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由案外人为原告起诉,通过司法权力转移财产;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伪造的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案外债权人的欠条、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虚假诉讼的出现,极大地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同时也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所称的虚假诉讼除第四节外,特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
  二、相关案例
  1、法官戚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2005年3月,浙江永嘉人郑庆远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郑惠离婚。在离婚案的审理过程中,郑惠的一些债务纠纷案也在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确认郑庆远、郑惠夫妻共同债务242万余元。得知这一消息,郑庆远暗自叫苦:这些债务都是妻子一手操办的,有不少是假的,如果法院照此判了,他就什么都没有了。
  于是,郑庆远的弟弟找到永嘉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戚某。听了郑庆远的遭遇,戚某列举了许多案例,如真债务被假债务抵掉,或以假债务抵消假债务,等等,并叫郑庆远也理一些债务出来。郑庆远兄弟从法院回来后立即找到葛臣义、余仙敏、余光进、王荣德及潘秀荣,要求他们作为债权人,到法院打官司。这年的8月15日到8月17日,永嘉法院陆续收到了5份状告郑庆远欠款的起诉状,欠款总额为230万元。这时,郑庆远兄弟又找到了戚某,戚某表示会打招呼帮忙的。
  最后,5起案件都达成了偿还欠款的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郑庆远凭这5份调解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抵掉了郑惠的242万元债务,分到了45万元家产。
  最后,郑庆远、戚某等人的伎俩被揭穿,这5份调解书之后被永嘉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郑庆远、戚某等人分别被乐清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8年3月,乐清法院作出判决,郑庆远兄弟犯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戚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5名“债主”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戚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温州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何慧强妨害作证案
  2010年6月3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一起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公开宣判,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陈海东、何慧强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陈永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沈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认定,2008年12月,陈海东之妻包某向江干法院起诉离婚。陈海东与其父陈永根商议如何使包某在财产分割时少分财产,后找到律师何慧强。2009年初,何慧强提出让陈海东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通过诉讼将陈海东与包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水景城房屋用来清偿债务,陈永根、陈海东要求在场的沈建明作为虚假债权人,沈建明同意。之后,何慧强打印了一份空白借款协议,让沈建明、陈海东分别以出借方、借款方名义签字,何慧强又在借款协议中填写了借款金额“捌拾万元”、借款时间“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等内容,并让陈海东书写了一份“收到沈建明借款80万元”的收条。后何慧强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让沈建明签名,并由陈海东支付了代理费用,于2009年3月以沈建明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要求陈海东归还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计85.1060万元,同时申请将水景城房屋予以查封。2009年3月30日,江干法院对该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解,何慧强、陈海东到庭参加,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江干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虚假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了该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陈海东之妻包某的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于2009年10月再次向江干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陈海东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以证明陈海东有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清偿。包某认为该债务是虚假的,向司法机关控告。江干法院于2010年2月裁定该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并于同年4月裁定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且情节严重;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陈永根的自首情节,作出判决。
  陈海东、何慧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有一些案件不断披露:
  浙江诸暨人李某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均因其出具过一份“如我提出离婚,艮塔东路二间店面房归妻子蒋某所有”的保证书,担心失去该房产而撤诉。李某找到好友张某,为其出具了一张52万元的借条,张某凭借伪造的借条起诉,经审判、强制执行,取得了两间店面房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仍属李某所有。一次醉酒后张某对他人吐露了此事。2008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李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张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浙江萧山人张宏与妻子沈芳离婚,为了多分得财产,找到了几个哥们,叫他们伪造证据到法院起诉自己。法院对三案作出判决:张宏与沈芳归还高白借款95000元、归还高春借款90000元、归还傅忠欠款129600元。败露后,2009年5月14日,法院以张宏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高白、高春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傅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浙江海宁人严永明与妻子邱某分居。严永明曾提出离婚,最终因海宁市区的房产归属问题没有离成。严永明找到好友老顾,老顾答应帮忙,伪造了借条。严永明带着借条,聘请律师打官司。判决要求严永明在十天内还清欠款35万元。严永明称无钱还债。老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后法院发现严永明伪造借条,并请律师代理打官司的事实。2010年7月14日,严永明被法院以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浙江云和人汤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魏满仙的婚姻关系。其间,魏满仙通过自己的女婿李建友牵线,与何建儿串通,伪造了一张汤某、魏满仙曾向何建儿借款的借条。何建儿以汤某和魏满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二人归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何建儿与魏满仙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后案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魏满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何建儿、李建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虚假诉讼的动因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夫妻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的,而且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均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
  夫妻共同债务既包括以夫妻双方达成合意以共同或夫妻一方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或者以另一方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基于婚姻关系的私密性,债权人对借款在夫妻间如何使用,是一方使用还是双方使用根本无法证明。有鉴于此,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大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一些不良之徒动起了脑筋。
  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很多虚假诉讼当事人就是利用了这一点。无可否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达到多分财产之目的,由于夫妻另一方举证不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渐增多。虽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一般情况下却很难查出其造假事实。
  四、浙江的探索
  1、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如何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8年12月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对如何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
  《若干意见》主要是从虚假诉讼的防范角度出发,根据民事审判的程序,从对当事人的立案诚信提醒、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审查,以及对虚假诉讼的民事处理机制、奖惩措施等流程来制定对策的。
  《若干意见》认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若干意见》提醒,要在审判中对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六大类案件特别关注。
  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法院2009年9月8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则从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角度作了界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3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3年第2期公报)

(1963年4月16日)

任命何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输入性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输入性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今年以来,登革热广泛流行于多个热带和亚热带国家和地区,其中美洲、东南亚和西太平洋地区部分国家疫情尤为严重。巴西、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老挝、菲律宾、新加坡、越南、泰国、缅甸等国家已报告了数万例登革热病例,其中上百人死亡。为此,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日前发出登革热警告,建议各国加强防控合作,尽快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近年来,我国登革热输入性病例逐年增加,并导致数起本地暴发疫情。截至7月底,我国广东、浙江、陕西、福建、北京、云南、安徽、上海等8个省份共报告登革热病例28例,全部为输入性病例,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输入性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和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大登革热病例的筛查力度。各医疗机构要明确要求医生对具有发热、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病人主动询问流行病学史,特别是发病前15天内有无赴登革热流行区旅游或生活史及可疑蚊虫叮咬史;要及时将疑似登革热患者的标本送县、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平行检测;对确诊的登革热病例要及时报告并进行严格的隔离治疗。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要认真贯彻《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及《卫生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25号),建立健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旅游等部门之间的疫情联络机制,及时相互通报登革热疫情,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登革热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理工作。对输入性登革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应进行15天防蚊医学观察。发现本地感染病例后,应每日在疫点上主动搜索可疑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做好疫点、疫区内不明原因发热者的家庭访视,必要时进行防蚊隔离处理或医学观察。发现局部地区登革热暴发流行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专家赴疫区现场指导疫情防控,并及时反馈当地疫情和工作信息。
  四、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监督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病例报告或未及时采取有力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大力开展以灭蚊、清理环境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各重点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高伊蚊密度地区灭蚊工作的指导,切实把伊蚊密度控制到安全水平以下。
  六、各地要面向赴登革热流行区旅游或生活人员大力开展登革热防控知识宣传;各重点省份要面向公众进行控制媒介蚊虫孳生及个人防护等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