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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划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王瑜

时间:2024-07-08 23:3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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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划地方知识产权战略

王瑜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主角。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财产,财富的多少以知识产权拥有数量以及质量来衡量;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市场的竞争不再比拼谁的资金实力强,谁的生产规模大,而是看谁对知识产权运用得最好;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哪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知识产权少,质量差,那么其核心竞争力就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一个国家中的不同地方而言,知识产权同样是该地方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成为各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方的产业已经形成群聚和集群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粗放的工业生产只能沦落为代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零乱的产业布局将没有任何竞争优势,将使地域内整体经济限于困顿。现代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同行是冤家”是传统定势,相同的行业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进行扎堆,由此形成一个地方的经济特色产业,比如牙刷生产厂家扎堆在江苏的一个小镇——杭集镇,这个小镇生产了全世界百分之八十的牙刷;打火机生产企业集中在浙江的温州,这里生产了世界百分之八十的打火机。这种同行业企业扎堆的现象称为产业群聚。同行业的群聚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形成规模优势,构成当地经济支柱,解决了当地大部分人口的就业,是主要的税收来源。一家大型企业的入住会带动许多该产业上下游企业围绕该龙头企业进行配套,形成以一家大型龙头企业为依托,连接上下游企业的产业集群,比如现代汽车入住北京的顺义区,带动了当地汽车相关配件的生产。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都构成地方经济的支柱,为各地政府所推崇,各地政府纷纷调整产业结构,规划自己地区的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北京市各区县的经济规划中也逐步形成了各自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
  但是产业群聚或是产业集群存在另一个风险,就是把鸡蛋都装进了一个篮子,这就要求地方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当地的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并使之进入良性的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良性和可持续性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运营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非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莫属,因此我国2008年推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又要地方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地方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分布图(举例)

如何制定地域性产业群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重点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整体发展规划进行重点设计。
  当工业产业已经在各地方形成了群聚和集群,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间的竞争工具,已经成为各地方的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在知识产权高度受重视的今天,政府考虑的不应再是对知识产权单纯地进行法律保护,不再是简单地用金钱奖励的形式刺激企业粗放、零散地进行创新,对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2008年颁布,2009年将着重推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点将是对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要点

  产业群聚和集群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对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必须以该特征为要点进行。
  产业群聚基本由相同产业的企业构成,那么其在创新方面就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创新的技术很容易成为共性技术,意味着一个创新可以使用于产业群聚的所有企业,这将大大降低整体创新的成本;意味着由政府出面整合单个企业零散的创新行为,将产业群聚中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产业技术发展规划成为可能。产业集群和产业群聚有些不同,集群主要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可以从龙头企业入手,工作相当群聚要容易开展一些。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一般都由以下几大要点构成(本规划未涉及商标/品牌):
1、建立当地产业群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2、利用庞大的专利数据库进行定向检索,再进行专利分析;
3、制作专利地图,规划产业群聚的技术开发方向,指导群聚企业进行创新,共同研发新技术,开发出有价值的前沿而且适用群聚产业的新技术;
4、规划最优的开发模式。
利用群聚中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对群聚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分工,使得各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各自优势领域进行创新,再将技术进行优化组合,集成为专利池或上升为产业标准。
5、设计最大效益的使用规则。
充分发挥创新技术的边际效益,制定群聚中企业共性技术和其他技术的许可使用规则,使得单个企业单个创新在群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将单个创新技术放到整个产业群聚中,使效益最大化;
6、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最大限度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组成当地产业群聚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内共同维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规则,对外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使得产业群聚形成一个强大的合力得以与大型跨国公司形成抗衡;
……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可以适用于行业协会以及大型集团企业。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和扶持国营、集体、个人和各行各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商业网点。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商业网点建设的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和商业、城建、规划、土地、工商、财政、审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建设年度计划应分别纳入市、县(市)的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十条 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商业网点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主要街道和临街的住宅楼底层,应主要安排用于建设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经批准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改造旧城区和新建居民区,均应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动迁的商业网点,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在原地或就近予以重建,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用房的建设,必须符合不同行业经营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凡新建住宅的,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均应拨出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用房或按建筑总造价的6%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费(以下简称网点费)。
第十六条 住宅建设单位缴纳商业用房的,应在批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前,与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商业网点建设合同书》;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由国家、省下达住宅建设计划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应先办理网点费缴纳手续,持《商业网点建设通知书》方可到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有关部门的原始鉴定或批件方可免收或减收网点费:
(一)属于旧城区改造拆扒的住宅,按原动迁面积免收网点费。
(二)个人集资新建住宅,按3%征收。
(三)安居工程住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和用网点费建设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经营方向。确需改变的,应经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商业网点建设的立项审批。
(三)收取、管理和按计划分配网点费。
(四)分配用网点费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和按规定拨出的商业用房。
(五)协调解决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财政投资和用网点费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管理。
(二)企业自筹资金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企业所有。
(三)引进外资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联合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晰产权关系,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
(四)租赁经营的商业网点,由承租人和产权人投资扩建新建的面积,由承租人与产权人根据投资比例,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
第二十二条 网点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全部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和动迁商业网点的结算差价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按规定拨出的商业网点用房和用网点费投资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均应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除合法商业网点拒不重建、复建的,由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补建、复建或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交付商业网点用房的,限期补拨,并处以建筑总造价1%至3%的罚款;逾期不交纳网点费的,责令补交,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配套商业网点经营性质的责令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网点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罚款使用收据和所罚款项的处理,均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违法、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或阻碍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