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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严打”/严佳维

时间:2024-07-04 14:5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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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严打”

严佳维


去年暑期,在我的家乡江苏省某县级市轰轰烈烈地开展了“严打”斗争。“严打”尾期我参加了全市公开审判大会,参加大会的有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各单位的代表还有各乡镇各社区的居民代表。看着一个个犯罪嫌疑人由武警押解到台上,经过法院院长的宣判后,犯罪嫌疑人一下子成为罪犯,在武警的一声喝令下,他们立刻被按倒跪在台上并被五花大绑后拉上卡车游街去了,在场的群众们无不拍手称快,尽管我对当时宣判过程中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细节上颇有微词,可在坐在身边的当地刑庭庭长的教导下:“他们是罪有应得!”我也就很自然地接受了这样的观念。
然而通过近一段时间法学专业的学习,我逐渐对“严打”这一名词有了一点自己的看法,接下来我就谈谈我对“严打”的理解和认识。
“严打”顾名思义,是指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依法”是前提,“从重”是指刑事实体而言的,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狭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广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体现在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从快”是指刑事程序而言,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简化程序,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加快办案速度。
“严打”政策是在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在上世纪80年代初由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严打”的提出是由当时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决定的。不可否认“严打”方针自1983年开始执行20余年来,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严打” 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引起了不少争议,并由此引起了人们对其信心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
首先,是关于“严打”是否有违依法治国原则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严打”作为一种人民民主专政手段,是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阶段性的政策,难免会造成司法人员在办案时一会依政策一会依法律的局面,这是与依法治国的原则有冲突的,并且在“严打”过程中体现的是人治而非法治是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建设要求的。我个人也偏向于这种观点,我国的“严打”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但现实中它是建立在一种人治的基础上的,这种人治也许在一段时期内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它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蔑视了法律和程序,其对法制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和巨大的,甚至有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我反对人治型的“严打”,提倡法治型的“严打”。
其次谈的是“严打”的对象问题,如前所述 “严打”的对象只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实际上我国的几次大规模的“严打”都明确规定了范围,而在实际情况中均存在着“严打”变成“滥打”的现象,有些地区“严打”斗争一开展,不仅各种犯罪行为都在“严打”之列,还将卖淫嫖娼、小偷小摸等一般治安案件也拉入严打的范围,这样的做法不但有违严打的目的,还浪费了相当多的资源,更有可能走向反面。
再次是关于“从重”的问题,“严打”中的“从重”,意味着在严打期间,对特定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上从严掌握,定罪时表现为刑法的扩张,即指在罪与罪模糊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犯罪;在适用刑罚时较一般情况下给以较重的处罚。可以说没有“从重”,也就没有所谓的“严打”了。但是对于“从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中都存在较多的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严打”中的“从重”有违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打”对“从重”并未明确界定,没有一定的标准,这就易使得审判人员因“严打”而“从重”,罪轻罪重一律从重处罚,出现了司法随意性,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认为在理论上“严打”所要求的“从重”并不违背这两个原则,一是“从重”不是没有限制的“从重”,依法是其底线,对于罪之法定谈不上“从重”,因为“从重”只针对已定之罪,对于刑之法定,“从重”只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进行的,所以“从重”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二来严打中的“从重”是结合一些形势影响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所确定的,对于特定犯罪只有从重打击,才能维持一定形势下的社会秩序,所以理论上“从重”也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当然在司法实践上的确对“从重”存在着不少误区,如将“从重”等同于重刑,甚至重刑主义,这是相当有害的,“从重”的重只是相对而言的重,而并非一律都是重刑,当然与剥削阶级主张的用来镇压劳动人民的重刑主义更是有别;如一律顶格判刑,即在量刑范围内一律采取最高法定刑予以判处,“从重”只是于一般情况下判处较重的刑罚,但决不是一律的顶格判刑,否则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又如数罪并罚时提高刑罚幅度,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数罪并罚原则,而是采取“大概齐”,不适当地提高刑罚幅度……这些做法明显是曲解了“从重”,应该尽快加以改正。
此外,“严打”中的“从快”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所谓“从快”,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快审快判,以突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其中包含了及时和迅速两个方面。在司法中同样存在着“从快”的问题:一是违法求快,一些司法部门在实践过程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为了尽快破案,使用刑讯逼供,缩减必要的程序,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二是一味的追求办案数量和速度,忽略和忽视办案质量,非但不能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反而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例如公安机关在没有把犯罪事实查清或证据不明确、不充分的情况下为了“从快”就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这显然是不允许的。而且一味求快所体现的一些司法机关工作的功利性也值得我们反省。
最后我想谈的是“严打”的效果问题,诚然我国三次全国性的“严打”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是就整体而言,放在这2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来看,“严打”非但没有使社会犯罪率降低,反而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这不但与上述的问题有关,显然也与“严打”过程中采取的策略过于单一和滞后有关,我国的“严打”几乎都采取放长战线,撒网捕鱼的策略,即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内,组织大批警力搞统一行动、专项斗争,然而打击的目标并不明确,抓到打击目标具有偶然性,而且一些犯罪分子也摸索出“严打”的大致时间规律,故可以轻松地逃避“严打”的打击,甚至一些犯罪分子产生了“抗药性”在“严打”期间也会顶风作案。很显然这种单纯靠投入大量警力、物力和财力靠长时间打疲劳战的打击方法并没有很大实效,得不偿失,并且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和职能的发挥。同样值得一提的是,现时的“严打”注重打击远甚于预防,如有些机关为了扩大“严打”的战果,采取“蓄水养鱼”的办法(即将平日该抓捕的犯罪分子先放一边,等到统一行动一起抓)以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分明是与“严打”的目的格格不入,而且极有可能会导致部分犯罪分子因未被及时抓捕而逃脱法网的严重后果。
总而言之,我国的“严打”在理论原则上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相当多且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亟需解决,否则“严打”必将因矛盾冲突重重而逐渐被取消。我们应牢记邓小平同志说过的话:“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所以我们要让“严打”在现在的社会发挥以往的功效,必须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改革,比如说增强国人法律意识;转变观念,树立以防为主的思想;坚持露头就打的方针,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大力整顿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学习;提高司法监督力度,重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等等。当然我们应认识到,就解决长期社会治安问题而言,仅仅依靠几次“严打”是不够的,我们关键是要把握严打的精神实质即严格执法,雄关漫道真如铁,“严打”的路要走下去,但更要走法治下的“严打”之路,这样方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株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水利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办发〔2002〕45号和湘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为了推进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有效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株洲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总体目标: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通过积极努力,建立符合株洲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株洲提供有效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
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市上型号水利工程,市、县直属水管单位。乡镇水管站按省政府乡镇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 确定单位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原则上分为三类:
1.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2.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这类单位依其收支情况,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3.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我市的上型号水库、灌区及乡镇直接管理的提水、引水工程等都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均属于公益型、准公益型事业单位。
(二)严格核定编制
根据国务院水利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株洲水管单位的具体实际,按以下原则核定人员编制:
1.大型水库及灌区:水库工程定编26人,灌区工程3人/万亩(灌溉面积为设计灌溉面积,下同)。
2.中型水库及灌区:水库工程定编16人,灌区工程3人/万亩。
3.跨行政区划,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定编2至5人;其它小型水库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编。
4.中型河坝、水闸定编15人。
5.中型电排站定编10人。
6.中型电灌站:工程枢纽定编6人,灌区工程3 人/万亩;中型水轮泵站:工程枢纽8人,灌区工程3 人/万亩。
7.市灌溉实验站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的公益性职能,定编4人。
8.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市直水管单位,由市机构编制、财政和水利部门核定。各县市区的水管单位由其机构编制、财政和水利部门核定。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
1.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在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单位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发生费用由发改委、财政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进行安排。
2.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在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单位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3.上述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4.资金来源:公益型、准公益型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工程维护经费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5.水利工程的维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水利建设基金和财政安排经费。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统管后,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扩宽资金投入渠道。小型水库经营性部分的工程的日常维护经费,财政不予补贴。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投入实行民办民有、民办公助、以奖代补。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水利工程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市直管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中型水利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小型水库由业主单位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4.集镇饮水工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5.农村五小工程,根据谁建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人。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主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三)全面推行水管单位改革
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及多种经营的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独立核算。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合理导向”的原则,科学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数额,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利、工作目标、任职条件和聘用(任)期限,实行岗位管理。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和竞争上岗。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逐步推向市场。同级财政部门要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工程维护资金。
(五)妥善分流人员,落实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
1.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诸如发电、旅游、水产养殖、水利工程维修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兴办企业的,要优先使用水管单位分离人员。
2.落实社会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水管单位要积极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改革前水管单位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解决。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实体,执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设过程中要克服重建轻管,甚至不管的现象,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和质量终身制。新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同步推进,同时具有建设和管理方案。对缺少管理方案的不予立项、审批。
(七)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视不同情况,采取“谁投入、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可以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转让等办法落实管理主体。
五、水管体制改革的步骤
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定性、定编、定费”阶段。确定水管单位的性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定岗、定编和人员经费、工程维护费的测算工作。
(二)水管单位内部改革阶段。积极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等制度改革。推行管养分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妥善分流人员,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允许提前离岗退养、置换身份和停薪留职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6月底前,全市各地基本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搞好工作扫尾,做好总结,迎接检查验收。
(四)全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度和时间要求。年内各地要完成好定性、定编、定费工作,明确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等,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07年一季度完成水管单位内部改革,2007年6月底以前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六、加强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编委、市财政、市水利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水管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和决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市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水管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意见,将财政供养人员编制落实到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财政支付经费测算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其它部门各司其职,搞好工作配合。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制订和出台相应的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0年8月25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调整中央财政预算的议案。会议同意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决定:批准增发长期建设国债500亿元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在总结前两年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今年增发的国债应基本用于在建的国债项目建设,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促使这些项目早日竣工投产,发挥效益。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所有国债投资项目都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坚决杜绝劣质工程,制止不合理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要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增发国债使用情况,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关于提请审议增发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就今年增发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说明如下:
今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8.2%,社会需求回升,经济效益改善,财政收入增长,金融运行平稳,外贸出口大幅度增长,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已经走出了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时期,经济发展出现了重要转机。实践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作出的以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完全正确的。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为推进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缓解就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也集中力量建设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了一些多年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从而为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和今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财政收入虽然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全年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当前财政增支因素较多。要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好势头,必须抓住机遇,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保持必要的力度,通过增发国债,增加基础设施投资,进一步拉动国内需求。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较多,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和消费环境不够完善,仍然制约着消费市场的扩大。国有企业的整体投资能力不强,非国有经济对投资增长的促进作用还十分有限,基本建设投资增幅偏低,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难度很大。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国内一些出口商品附加值低、竞争力不强、原材料成本上升,都会直接制约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
第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结构调整还缺乏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力支持。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新兴产业还处于成长期,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形成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多数消费品价格继续回落,集中反映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
第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亟需增加新的投入。前两年已经安排的部分国债投资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资金配套能力减弱,如果今年不增发一部分国债,加快建设进度,就会延误项目工期,影响投资效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今年要迈出实质性步伐,需要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尽快提高国际竞争力,还需要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满足居民的教育、文化、旅游等消费需求的增长,需要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为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缓解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还需要建设一批国家储备粮库。
第四,纵观全球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高技术优势,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经济景气;我周边国家和地区摆脱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后,结构调整加快,增长势头强劲。面对世界经济迅速回升的势头,如果我们不加快自身发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调整加速进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虽然我国企业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但也为我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适当增发国债尽快建成一批投资项目,并引导和调动社会投资,是抓住机遇、促进发展,夯实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建议,今年下半年再增发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新增国债资金的使用安排将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新增国债将基本用于加快在建的国债项目建设,促使这批项目早日竣工,发挥效益。二是新增国债全部列入中央预算,不再转贷地方。三是项目资金安排上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新增国债资金安排的主要内容是:(1)水利和生态项目建设,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和草场保护工程,京津周围沙源治理启动工程。(2)教育设施建设。包括高等学校扩招增加学生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高校建设补助。(3)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包括公路干线、中西部地区贫困县道路建设、铁路建设,新增200亿斤粮库建设以及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建设。(4)企业技术改造,高技术产业化,城市轨道交通、环保等设备国产化,国防军工企业技术改造以及生物芯片、同步辐射等重大科技项目。(5)城市环保项目建设,包括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首都环境整治,"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污染治理,在京中央单位和高等学校煤改气工程。
增发国债将使我国国债规模扩大,增加财政以后年度的还债负担。但从国民经济相关指标测算和利弊关系权衡,增发国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上是有利的。第一,我国储蓄率较高,银行资金比较充裕,大量存款资金滞留在银行贷不出去,还要按期支付利息,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增加财政负担。继续由中央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国债,并将国债利息支出列入预算,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有效发挥银行资金的作用,增加建设资金,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和消费。第二,当前银行利率降到了近20年来的最低点,国债发行成本较低,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投入少、效益高,时机较好。第三,国内重要生产资料、粮食和外汇储备比较充裕,原材料、一般设备等投资类产品的生产能力较大,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有充分的物质保证,不会由此引发通货膨胀。第四,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财政收入总量及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稳步增大,财政偿债能力会不断增强。
应该指出的是,国债资金来源于银行储蓄存款,是人民的血汗钱。我们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国债投资发挥预期效应。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理制度,坚决杜绝劣质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国债投资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所有国债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定。要着手研究并对重点项目投资预算的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资金在途时间,避免资金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追踪问效,严防损失浪费。要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否则将停止拨付相关财政资金。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加强国债资金监督管理的同时,我们将大力加强增收节支工作,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清理欠税,完善税制,减少税收流失,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反对铺张浪费。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支出的需要,并力争减少财政赤字。
这次增发的500亿元国债,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为了支援西部大开发,国债项目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而由中央财政性资金安排。因此,500亿元国债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相应扩大中央财政赤字,中央财政赤字将由年初预算批准的2298亿元扩大到2798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提出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