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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的“屈辱感”值得警示/毛立新

时间:2024-07-22 05:4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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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的“屈辱感”值得警示

毛立新

自公安机关推行“网上追逃”以来,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查验身份证,就成为警方的一种常规性查缉行动。8月29日,从外地回到武汉的冯先生在火车站被警察拦住,要求他出示身份证进行查验。冯先生认为,警方此举超越了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也让他“有一种被侮辱的感觉。”(《法制日报》9月14日)

也许有人会说:警方查验身份证,目的在于查缉逃犯、打击违法犯罪,作为公民理应予以配合,冯先生怎会生出“屈辱感”来?甚至会认为,这位冯先生太缺乏法律意识和公民责任心了,应该批评。但依笔者看来,冯先生的“屈辱感”不仅合乎人情,而且有着法律及法理上的根据。

其一,先说法律。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只有在符合“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等四种情形时,警察才有权查验身份证。而在执法实践中,警方动辄突破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所谓“地毯式”、“拉网式”的“普查”。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实际上把大量如同冯先生一样的守法公民也纳入“有违法犯罪嫌疑”之列,你说能不让人感到“屈辱”吗?

其二,再说法理。把一国绝大多数公民看成是守法公民,这不仅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基本事实,也是贯彻无罪推定法治原则的体现。从无罪推定出发,除非执法、司法机关能拿出相当的事实及法律根据,证明某人构成违法犯罪,否则只能视其为合法或无罪。根据该原则,各国立法均要求警方在采取盘查、搜查、拘留等紧急措施时,也必须要有“合理的怀疑”、“正当的根据”,绝不可任意猜测、为所欲为。而冯先生所遭遇的警方“普查”,本质上是一种盘查行为,但却取消了任何前提和限制,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也是对公民权利及人格尊严的公然侵犯,说是“侮辱”有何不可?

其实,有冯先生这种经历及感受者绝非少数。按说,法治的目标,在于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和尊严。如果一项法律制度或者执法活动屡让民众备感“屈辱”,那无疑是一种值得警醒的信号。它说明,警察所行使的公共权力已悄悄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并对公民自由和尊严造成了侵害。它还警示我们,弘扬法治精神,改进警察执法,确已属刻不容缓。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于发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等2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等2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等2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已由全国外科器械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1.YY1116-2002《可吸收性外科缝线》
(代替YY91116-1999)

2.YY0166-2002《带线缝合针》
(代替YY0044-91、YY0166-94)

以上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深工商广字〔2006〕22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2005年3月印发的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工商广字〔2005〕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43项;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该类型户外广告内容所作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相关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格:
  1.申请新设户外广告登记的,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以及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3.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以及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按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四)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过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五)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户外广告样件(附表3,一式2份)。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新设户外广告登记的,须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附表1);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须填写《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2);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须重新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和下属各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红盾信息网(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或下属各工商分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申请户外招牌广告登记的,由所属辖区工商分局受理;
  (二)申请各类商业和公益户外广告登记的,特区内由市工商局受理;特区外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受理,其他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
  1.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80米内的户外广告;
  2.一、二线口岸、深圳机场范围内和地铁车站内的户外广告;
  3.游动广告(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或下属各工商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市工商局或下属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或下属工商分局办理登记→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或下属工商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在登记证中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在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发布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编号: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单位情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登记事项 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广告发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广告形式 □ 展示牌 □ 电子显示装置 □ 灯箱 □ 霓虹灯
□ 交通工具 □ 水上漂浮物 □ 升空器具 □ 充气物
□ 模型 □
广告数量及
规格
广告名称
申请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发布单位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业、集体事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发布单位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申请登记事项中“广告名称”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商品广告或××服务广告等。

  附表2
                          编号: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变更情况 原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编号:
户外广告样件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广告主情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户外广告样件粘贴处:




(发布单位盖章) (登记机关盖章)

  注:1.广告主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业、集体事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广告主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广告样件应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位置,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的除外。
  3.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本文书一式2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核准登记后,本文书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送达发布单位与《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并作为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