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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叶晓春

时间:2024-07-11 00:5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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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福建省某基层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个案件的思考

作者:叶晓春等 厦门大学法学院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特别是没有明确其适用范围.这就造成了有的基层法院在适用诉讼时效时感到很棘手.由此,对于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有的基层法院就有自己的考虑.本文拟就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介绍:(A为原告,B为被告)有一碉堡,建于解放前.1952年土改时,人民政府将该碉堡确权给A.1975年A将该碉堡借给B使用.直到2004年冬A之子在碉堡西侧围墙养鸡鸭,被告凶暴地踢开围墙并说碉堡是被告所有.于是A起诉至当地法院.A的诉讼请求:确权给A并判令B及时返还碉堡.法院于5月10日开庭.

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

A的诉由 1 证据----县财政局1952年土改时确权登记 (人民法院已经调取其复印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的第53条规定,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

3 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B的抗辩理由:使用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

三、关于本案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 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是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如下:

1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所有权的民法原义

财产所有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财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因时效而消灭.除所有权标的物灭失,所有权变更外,可以推定所有权永久存续.如果将财产所有权适用诉讼时效,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就失去了根基.

2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登记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是确定财产所有人的唯一法律依据。.如果将其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登记的社会公信力将丧失,物权登记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不符合我国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

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之一是稳定财产关系. 所有权明确与否是判断财产关系稳定与否的标准.而本案财产关系明确,本身就具有诉讼时效所追求的稳定性,它没有必要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适用了,就违背了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

4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初宗.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法定权能,是不可分割的四项基本权能.对任一权能的侵害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如果这四项权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话,那就等于否定了所有权制度,这自然就动摇了我国所有权制度. 这样《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就成了有名无实的虚设.这在目前法治状态下的中国是极其有害的.

5从法院裁判的特点来看,本案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大家都知道, 法院裁判的特点: 支持原告=否定被告 否定原告=支持被告, 就是说法院的裁判是对“是”与“否”的选择.本案中,我们假设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这就等于从法律上承认被告对碉堡的所有权. 而法院承认被告对碉堡的所有权就等于承认了取得时效在我国的适用,因为被告抗辩的唯一依据是他对诉争之碉堡使用超过20年.但是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目前在我国不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立法上都不承认取得时效.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的裁定在实践中是没有先例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既然没有法律上依据,所以在前面假设的前提下法院的这个裁定是不能成立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因为这违反了人民法院裁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 通过对《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款的比较也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上的救济权.法学界通说认为,与相关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的权利和处于被侵占状态的权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是司法界的通常做法.



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2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
执行新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设置有关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
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表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调帐时,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对于清查财产中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原制度对于企业清查财产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前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报经批准后再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入“利润——营业外收入”或“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新制度规定,企业在清查
财产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调帐时,“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如有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
记“固定资产”科目。然后再按上述规定,对“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2.“经营房”和“经营房摊销”科目
原制度“经营房”和“经营房摊销”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各种房屋的实际成本和累计摊销。新制度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该科目除了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房屋的实际成本和累计摊销外,还核算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的实际成本和累计摊销。由
于新旧制度核算内容不同,调帐时,应将“经营房”科目余额转入“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贷记“经营房”科目,将“经营房摊销”科目余额转入“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借记“经营房摊销”科目,贷记“出租开发
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
3.“周转房”和“周转房摊销”科目
原制度“周转房”和“周转房摊销”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的房屋的实际成本和累计摊销。新制度设置“周转房”科目,除了保留原“周转房”科目的核算内容外,还增加周转房累计摊销的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原“周转房”科目余额转入“
周转房——在用周转房”科目,借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科目,贷记“周转房”科目;将“周转房摊销”科目的余额转入“周转房——周转房摊销”科目,借记“周转房摊销”科目,贷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科目。
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但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报废、毁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等原因而减少的固定资产、经营房和周转房,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
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由于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对周转房和经营房的清理,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所属“周转房清理”和“经营房清理”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
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等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处理完后,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5.“向其他单位投资”、“债券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原制度规定: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资金,在“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作为长期投资的各种债券,在“债券投资”科目核算,购入的随时可以变现的债券,在“有价证券”科目核算。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
和短期投资两种,“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超过一年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企业在调帐时,应将“债券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贷记“债券投资”科目;将“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对于“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余额应
进行分析,属于不超过一年的联营投资,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属于超过一年的联营投资,转入“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按照认购债券的资金来源相应增加有关基
金);转帐时,将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
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企业对按受投资企业实际拥有控制权的,还应将向其他单位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贷记“开发经营基金”科目(各明细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
计分录。
6.“器材采购”科目
对于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核算,原制度在“器材采购”科目核算,新制度在“物资采购”科目核算,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企业应将“器材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物资采购”科目。
7.“采购保管费”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采购保管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在调帐时,企业应将“采购保管费”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8.“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科目,但对于企业清查盘点中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材料、设备的处理方法不同,原制度对于盘盈的材料、设备直接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盘亏和毁损的材料、设备,在“库存材料
”、“库存设备”科目下另设“待处理材料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新制度对于清查盘点中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材料、设备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调帐时,“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余额中如有待处理的材料、设
备盘盈,盘亏和毁损,应自“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的材料、设备,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盘亏和毁损的材料、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经过上述处理后,再将“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9.“低值易耗品”科目
原制度“低值易耗品”科目分别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对于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别采用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等方法进行核算,“低值易耗品”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
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新制度简化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低值易耗品”科目不再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对于领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将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成本直接转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采用分次摊销
法的,根据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期限长短,一年以内摊销的转入“待摊费用”科目,超过一年摊销的转入“递延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在库未用的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根据上述变化,企业调帐时,应将原“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摊余价值(在用低值易耗品价值减已提摊销)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帐务处理为:按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指一年内摊销完的)、“递延资产”(指一年以上摊销完的)科目,按已
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
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0.“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1.“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原制度“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新制度“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调帐时,应将“委托加工器材”科目的余额转入“委托加工材料”项目。
12.“土地开发支出”、“房屋建设支出”、“配套工程支出”和“代建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土地开发支出”、“房屋建设支出”、“配套工程支出”和“代建工程支出”科目合并为“开发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土地开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科目,将“房屋建设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科目,将“配套工程支
出”科目余额转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科目,将“代建工程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科目。
由于新制度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建开发产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记入在建开发产品成本的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13.“管理费用”科目
按照原制定规定,企业管理费用月终一般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如果经有关部门同意采用预提管理费用办法的企业“管理费用”科目存在余额,调帐前,应将“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开发产品成本,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4.“待摊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新制度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但应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各项费用,新制度“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当期和以后各期成本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
项费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各项费用,在新制度设置的“递延资产”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5.“房屋经营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房屋经营支出”科目,本科目也无余额,不存在转帐问题。
16.“多种经营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多种经营支出”科目,本科目一般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如果有余额,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17.“已完开发产品”科目
原制度设置的“已完开发产品”科目与新制度设置的“开发产品”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已完开发产品”科目所属“建设场地”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开发产品——土地”科目;将“已完开发产品”科目所属“商品房”、“经营房”和“周转房”明细科目余额转入
“开发产品——房屋”科目;将“已完开发产品”科目所属“配套设施”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开发产品——配套设施”科目,将“已完开发产品”科目所属“代建工程”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开发产品——代建工程”科目。
由于新制度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已完开发产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记入已完开发产品成本的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18.“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是“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外币业务的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9.“应收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应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0.“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将“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购货款”科目合并设置“预付帐款”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预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预付帐款——预付承包单位款”科目;将“预付购货款”科目余额转入“预付帐款——预付供应单位款”科目。
21.“应收帐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应收帐款”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收帐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3.“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对于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4.“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分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5.“开发经营基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开发经营基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对于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调帐时,应分别情况处理:
(1)将“开发经营基金——财政拨入开发经营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将“开发经营基金——企业开发经营基金”科目余额,先按38条的规定处理后,再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对于“开发经营基金——主管部门拨入开发经营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其主管部门属于政府性质的,转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主管部门属于企业性质的,转入“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2)将“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26.“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
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7.“实发公司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实发公司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两个科目。调帐时,应对“实发公司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应付债券”科目。
28.“累计折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累计折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9.“预收开发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预收帐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预收开发资金”科目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预收开发资金”科目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30.“应付帐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应付帐款”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应付帐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1.“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2.“应付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应付票据”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3.“应付工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应付工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新制度核算内容有所不同。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应付联营单位的利润转入“应付利润”科目,其余的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5.“应交税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应交税金”科目,但新制度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6.“应交利润”科目
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7.“应交教育费附加”和“专项应交款”科目
调帐时,应将“应交教育费附加”和“专项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所属“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应交预算调节基金”明细科目。
38.“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所属“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明细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分别转入“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
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中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开发经营基金——企业开发经营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
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9.“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和“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科目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0.“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三个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
41.“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并规定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由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制度时不到年底,调帐时不计提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
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2.“备用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允许企业增设“备用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备用金”科目余额直接结转或沿用旧帐。
43.“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允许企业增设“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直接结转或沿用旧帐。
44.“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借款”科目,而是按照借款期限长短设置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借款”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45.“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科目
原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经营房和周转房进行改扩建的企业,可以增设“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科目余额中属于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的部分转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属于经营房和周转
房改扩建支出的部分转入“开发成本”科目。
4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原制度规定,采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增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三个科目。新制度未设置这三个科目。调帐时,应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
目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47.“分期收款已完开发产品”科目
原制度规定,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办法的企业,增设“分期收款已完开发产品”科目。新制度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分期收款已完开发产品”科目余额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新制度由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原已记入分期收款已完开发产品成本的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不作调整。
48.“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三、编制科目余额表,试算平衡
企业经过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应与贷方余额合计数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四、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表中“年初数”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各项目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项目名称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在编制“损益表”时,1993年7至12月份,按下列报表格式(格式附后)编报。“1至6月”栏各项目所列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损益表”规定的项目名称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的方法为:将原制度利润表中的“建设场地
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代建房结算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和“房屋经营收入”各项目数字合计,填入“经营收入”项目;将原制度利润表中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成本、税金填入“经营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项目,将原制度利润表中“
其他销售利润”项目数字填入“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本月数”栏各项目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
附件:
损 益 表
__年__月份
会开02表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1-6月|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经营收入 | 1| | |
减:经营成本 | 2| | |
销售费用 | 3| × | |
经营税金及附加 | 4| | |
二、经营利润 | 5|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6| | |
减:管理费用 | 7| × | |
财务费用 | 8| × | |
三、营业利润 | 9| | |
加:投资收益 |10| | |
营业外收入 |11| | |
减:营业外支出 |12| | |
四、利润总额 |14| | |
-------------------------------
五、关于对新会计制度几个问题的补充
(一)关于奖金逐步列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资金已列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资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资金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的资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
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开03表)第27行项目下增设“(5)转作资金的利润”(28行)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会开02表附表1)第16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7行)项目,增设的项目均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
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上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三)关于开发项目前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数额较大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摊销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
(四)、其他
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下增设“3.国家资本”、“4.法人资本”、“5.个人资本”和“6.外商资本”四个项目。



1993年6月19日
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挑战及对策

张晓君 张颖璐

【摘要】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后,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现状是贸易顺差优势渐逝,遭遇壁垒狙击不断,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经营模式分散等。而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趋势下的贸易保护主义仍不断加剧,主要发达成员方加大对国内农业政策的调整和支持力度,中国在入世承诺的让步和自身农业政策支持的薄弱,使得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面临着严竣挑战。因此,应合理利用多边贸易规则,构建较为现实的农业政策。立足国情,构建强有力的农业支持政策。善用谈判策略,更好地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维护利益。
【关键字】多边贸易体制 农产品贸易 现状 问题与对策


一、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后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
(一)农产品贸易由顺差转为逆差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该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为279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160.7亿美元,进口额为113.8亿美元。2002年,在入世后的第一年,我国农产品市场没有受到多大的冲击,农产品出口额在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进口额度也有所上升,1-11月份,农产品贸易顺差49.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1%。[1]。到了2003年,农产品贸易出现了三个“新高”,即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均创历史新高,农产品出口额214.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1%;农产进口额189.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1%,但农产品顺差为25亿美元,同比下降56.1%。但是,该年却是我国农产品贸易自1990年以来顺差较少的年份。[2] 2004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情势急转直下,入世风险凸现,虽然农产品进出口额继续保持双增长,但进口增幅已大大超过出口增幅,据官方统计,2004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14.2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233.9亿美元,进口额为280.3亿美元,农产品贸易由上年顺差25.0亿美元转变为逆差46.4亿美元。这是我国首次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出现贸易逆差的一年,而这一逆转的出现仅仅是在我国入世后的第三年。进入2005年以来,尽管我国农产品出口形势有所好转,但总体贸易环境和发展形势仍不容乐观。 (二)农产品贸易遭遇壁垒狙击 入世第一年的2002年,欧盟以我国的水产品中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全面封杀我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导致2002年上半年对欧盟畜产品出口降幅超过30%;同年,日本以中国产冷冻菠菜中的农药超标为由,于2002年7月17日通过新的《食品卫生法》,全面禁止中国某些蔬菜的进口,根据新的法律,在有关食品存在安全性问题,并且在日本认为出口国安全措施不充分之际,在厚生省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日本政府可对出口国家或厂商的食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3]早在2000年日本就曾对我国大葱、香菇和灯心草征收特别关税,这一曾被预言为入世后中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案的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虽最终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种植这三种作物的中国农民利益遭到了严重损失。此外,入世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待定使得反倾销也易成为其他成员方限制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常用手段。
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竞争加剧,各国贸易壁垒的种类繁多,不断创新,如食品检验标准、国有贸易问题、基因工程作物以及劳工和环境标准等等均构成了新的农产品贸易壁垒,特别是国外
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农产品贸易产生了现实的和潜在的巨大影响,这对以传统农产品贸易为主的我国农业而言,将减弱农产品的竞争力,使出口的国际市场份额萎缩,甚至于有些农产品已经被迫退出市场,这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发展的一个实质性障碍的因素。 (三)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经营模式分散
我国农产品以初加工产品为主,深加工能力不强,而深加工的价值及其附加值较初加工产品的大的多。在出口的农产品中,初加工产品占到80%,而深加工产品仅占20%,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影响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整体品质和收益。此外,我国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和设备较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例如,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了水果摘后预冷、贮藏、洗果、涂蜡、分级和冷藏运输等规范配套的处理方式,产后商品化处理量几乎达到100%,而我国包括简易的手工分级在内的商品化处理量还不到总产量的1%。农产品加工的技术和设备问题增加了我国农产品的成本,也影响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仍然是极其分散的农户,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使绝大多数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仍属于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方式,缺乏一种能够把农民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组织起来的流通合作组织,缺乏具有流通经营实力的农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销售。此种分散经营模式不易形成规模效应,不利于成本的减少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制约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 二、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保护主义
农产品贸易已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首先,在灾害、饥荒等短缺时期,各国通常采取出口限制以保证国内的食品供给,一国从国外进口食品的渠道被封闭,自给自足便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其次,工业化过程中的资本增长和技术发展使工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下降,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相对上升,其比较优势随着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逐步丧失,而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直接关系农民的生存和福利;在西方普遍代议制的国家,农产品贸易问题常常成为各政党为农民选票之争而关注的问题,农产品贸易保护也成为了院外活动力量有效游说的结果。尽管农产品贸易纳入到了多边贸易体制下,向贸易自由化迈进,并达成了《农业协议》,但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是各国经济、政治发展不均衡以及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差别和矛盾,决定了《农业协定》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它只是成员间利益妥协的结果。因此,多哈发展议题中的农业问题在后续谈判中也常处于一种利益尖锐冲突的尴尬处境。
(二)WTO主要成员方的农业政策调整和支持
WTO《农业协定》虽然是一个近乎于框架性的、松散的协议,但它毕竟是一个多边承诺,对各成员方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各主要发达成员方为应对协定对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等农业政策的要求,克服世界农产品价格补贴带来的市场价格扭曲、农业生产效率下降的弊端,纷纷对其国内政策进行调整增强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入世伊始,美国即开始实行新的农业政策,确定了直接支持农民收入的政策,并计划在7年内给农民的收入补贴达到356亿美元;同时推出“作物收入保险计划”和“市场损失补助”,帮助农民克服市场经营风险与自然风险;在补贴政策上的新举措有“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直接支付、反同期支付等;在补贴政策的弹性上以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替代了典型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美国现行农业政策的调整将逐步把价格保护政策转化为直接补贴政策,例如,过去美国对花生、牛奶等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政策,但是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已经提出用对花生和牛奶的直接补贴来替代价格支持,并由政府对花生配额持有者的配额的价值损失进行补贴。这既保护了国内农业、不影响出口竞争力,同时符合WTO的规则,可谓两全之策。在保持和扩张海外市场的农产品出口政策上,美国还制定了三点政策:首先是出口补贴计划,以降低农产品价格,拓展海外市场;其次是通过对出口商提供信贷担保,鼓励出口商将农产品销往国外;最后是利用大国优势,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不同性质的经济援助作为其向那些国家出口农产品的条件。在这样的政策支持下,美国出口竞争力必然增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其在农业政策上的调整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都将是巨大而深远的。
欧盟在农业领域的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四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CAP)将农产品价格降到国际价格水平,农民的收入损失由欧盟补贴;二是对土地休耕、保护农业生态等实行补贴;三是降低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四是建立欧盟内农产品自由流动,限制外来农产品进入(征收进口差价税的)的机制,设定405亿欧元的补贴额上限。
日本在农业政策上的举措主要有三项。一是推行新粮食法,减少大米流通的政策管制比例,允许5年内进口大米达到本国消费量的8%;二是颁行大米流通法,农业基本法及农业改革方案,逐步减少粮食的价格支持,加大一般服务及农业公共品的投入;三是农民投资建立和改造农业生产设施,可以获得政府65%-85%的补贴及部分贷款,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及融资渠道,其补贴额仍高达204亿美元。[5]
(三)主要发达成员方不断构筑新的贸易壁垒。
多边贸易体制允许成员方基于人类动植物健康的安全等原因而背离贸易自由化。典型的如《卫生与动植物措施协议》(以下称“SPS”),其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称“TBT”)也包含了类似的例外内容。而上述背离的条件过于宽泛,没有可供成员方遵循的统一标准和水平。这就为一些发达成员国家灵活利用规则的缺漏,利用自己在农产品技术和标准方面的优势,以打着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为由,实施超出发展中成员方所能接受的标准,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这些发达成员方在制定的进口农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方面,已不再是简单的涉及单项残留、单一残留,而是转向多项残留、体系控制的形式,并对出口成员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式的安全卫生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此进行检查、认可和注册,有效地阻止国外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或增加其准入难度,从而实现对其国内农业的保护。勿庸置疑,一些发达国家在农业科技水平和组织管理上确实较发展成员方要先进得多,其采用的标准也较发展中成员方高,但是,其无视发展中成员方的生产技术水平低下和资金匮乏,动辄以人类动植物健康为由限制农产品进口,实质上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这也是我国的农产品频频遭遇国外贸易壁垒的狙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我国入世时在农业领域的退守
我国在入世谈判时,在农业领域的具体承诺上作出了较大让步,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是极大,主要的承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承诺入世后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均实行上限约束,并且将算术平均关税率由目前的21%降低到2004年的17%。对过去实行外贸计划管理的重要农产品,如粮食、植物油、棉花、羊毛、食糖和橡胶等采取关税配额制度。
实际上,由于我国多年来关税水平总体偏高,有些小额商品关税税率多在50%-70%之间,有的甚至高达150%-180%,平均关税税率为40.3%,关税承诺将导致大量农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同时,我国还采用各种非关税措施,对粮、油、棉、糖等主要农产品进行进口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管理,对我国国内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在国内支持方面,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10%的微量允许标准。我国承诺的是:(1)中国在基期中的AMS水平为零。(2)中国用于整个农业的一般性支持和用于特定商品的支持均采用8.5%这一微量允许标准,这一幅度介于适用于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的一般标准之间。(3)计算中国的AMS指标时,将包括按照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豁免的三项措施开支,即为了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给予所以农民的一般性投资补贴、给予资源贫乏地区农民的投入补贴和引导农民停种非法麻醉作物的补贴。(4)中国的AMS按每年的实际产值比例计算,而不是固定在某一特定基期时的水平。
补贴方面,由于我国1986-1990年的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美国由此推断我国对农产品存在较大的补贴,要求在入世后取消全部出口补贴,不享受普通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在1995年-2004年的10年间,将有补贴的农产品数量减少14%的待遇,中国接受了这一要求。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承诺对农产品出口不实行补贴。
反观美国和欧盟,都保持了一定数量的出口补贴,而我国重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资源配置又缺乏效率,生产成本以平均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逐年递增,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料、食糖料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价格,出口补贴的取消,进一步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国外农产品打开我国内市场之际,又无法加强外销,造成了大量农产品的积压,粮食剩余区增加,国内市场供求严重失调等问题。
(四)我国国内农业支持政策薄弱
我国长期以来采取农业支持工业的产业倾斜政策,对农业支持重视不够、效果不明显,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农业出口竞争力。
在农业国内支持数量上,从1996年-1998年我国对特定农产品的年平均AMS为-252亿元,也就是说,政府对农民不是采用价格支持而是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国家干预价格,从农民手中掠夺走了252亿元的利益;现在我国政府每年对农业实际补贴率虽为财政支出的2%-3%,但仍大大低于8.5%的入世承诺标准,仅相当于欧盟的1/10,美国的1/4,这样的支持水平是很难适应发展优质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的。
在农业国内支持措施的适用上, WTO贸易规则规定的“绿箱”措施共有11类,而我国目前仅使用了6类,还有5类没有启用,“黄箱”措施的适用也很少,即使已经适用的“黄箱”措施,其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比如,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很少,主要采取间接补贴。同时对农民培训的支出力度不够,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导致农民的人力资本匮乏,对农业补贴采用“暗补”,即通过补入流通、服务“折射”给农业和农民的方式也是对农民开发、经营土地,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农业的“两高一优”的目标帮助甚微的。失去了以农业补贴政策措施给农民直接提供“激励——约束”机制的机会;此外,我国农业补贴重点不够明确,补贴几乎涉及到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并且未区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力度欠缺,即使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也同样面临资金紧缺的状况。[6]
在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分类和范围方面,与WTO有关规则相比较仍有较大出入,我国是按支持对象和支持功能分类的,如“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事业费”等,而WTO规则中的分类是按农产品自由贸易和生产的影响程度分类的,如“绿箱”、“黄箱”措施等,我国现行的农业财政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的农业财政支出,而WTO的农业支持范围除了我国的支持重点外,还包括农产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内粮食援助等。[7]
三、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对策
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化发展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出口创汇上,而且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就业机会的创造、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升级,尤其是在农民就业渠道的拓宽、收入的增加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竞争力的提高上都是有极为深远的战略意义的。因此,为应对复杂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环境、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农业支持法律政策,以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快速且可持续的发展:
(一)合理利用多边贸易规则,构建较为现实的农业政策
在关税保护上,由于农产品涉及范围广泛,总体关税水平是用简单的算术平均得到的,因此,可以通过对小额农产品和优势产品实施低关税,来保证对大宗重要农产品进行高度关税保护;此外,还可以效仿日本入关后建立的紧急关税制度、关税配额、季节关税等特殊关税,在开放中保护农业政策的灵活多样性;在关税配额管理上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将进口配额批给出价最高的进口商,进口商为了弥补高额代价获得的配额势必在进口商品过程中提高价格,从而减少对我国农产品的冲击。
在利用“黄箱”措施方面,我国应当采取以微量标准为限,对受冲击较大的农产品进行补贴;将某些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转为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比如原来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属于对非特定农产品的补贴,那么,现在对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这些特定农产品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补贴时,农民可以根据其出售给政府的数量,凭发票直接领取补贴,然后在市场上自由采购。对特定农产品以及大豆的种子补贴比例应控制在20%左右。
当然,从长远来看,运用关税措施和“黄箱”措施并非是明智之举。首先,从《农业协定》的规定来看,尽管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取消贸易保护(如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出口补贴(出口财政补贴和出口信贷贴息)和生产补贴(“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下的各种补贴)等农业保护措施,但其实施的空间将越来越小,“黄箱”政策即农业保护的主体部分,作为主要减让对象为WTO所禁止或限制;“蓝箱”政策是一种过渡性的农业保护政策安排,从长远看,也属于“清箱”的政策工具;而农业支持是“对贸易不发生或最低程度发生扭曲”的“绿箱”政策,不在减让之列,可以加限制的使用。因此,根据协议,大幅减少直接补贴,增加农业支持力度才是适时、创世之举。
此外,对于针对我国的歧视性的不公平的限制农产品贸易的做法,经磋商不成,可以考虑诉诸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求得公正解决。
(二)立足国情,构建强有力的农业支持政策
从我国国情出发,尽早减少和改革低效率的以价格支持政策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保护政策,将资金用在对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信息服务和市场营销服务上去,将农业支持政策作为农产品贸易的长期政策安排,才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1.加强对农业支持的针对性、集中性,提高支持力度。(1)向低收入农业生产者发放“绿箱”收入补贴支持。在粮棉油等受冲击严重的主产区,对年平均现金收入600元以下的纯农户和一兼户,根据受冲击后产品的积压程度,直接给予不同等级的收入补贴。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分布状况,分配享受补贴的人员指标。[8](2)增加农业科研补贴投入、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根据产品特性、技术类型、公益性程度及产权保护程度对农业科研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重点用于国家及省级农业科研院所基础性、公益性、风险大的高新技术、前瞻性研究领域,搭建种质资源和技术平台,为地方农业科研院所及企业提供育种材料,引导企业在中下游跟进;加强动植物品种资源保护和转基因工程研究,以保证农业有充足的技术储备,在科技创新的引领下,增加深加工农产品的出口数量,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摆脱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困境;提高对农民培训费用的补贴,尤其是对冲击严重的主产区农民的培训;通过对非政府机构创办的培训机构的资助,加大其对培训农民的投入。(3)对优质出口基地建设的支持。国家投资除用于粮棉油糖生产基地建设之外,还应安排一部分资金建设一批符合国际卫生检疫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提高茶叶、蔬菜、花卉等传统优势产品出口的竞争力,以弥补我国取消出口补贴带来的贸易损失。(4)增加对市场营销服务专项资金的投入。将在其它项目中的市场营销中的回笼资金和新投入的资金用于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产品博览会以吸引国内外企业的订购;设立农民专业协会、农业网络公司为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搜集资料和价格信息;减免农产品广告的税收,统一做当地特色农产品的公共广告等。
2.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业抵御风险。农业保险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方式。我国由于农业政策性强、风险大、赔付率高,而少有保险公司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政府政策性保险为主导、以农民合作保险为主体、以商业性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2)中央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等;(3)条件好的地区可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经营农业保险;(4)给予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5)建立农民收入保险制度,为维持农民最低收入水平提供保障,帮助农民化解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6)为了鼓励农产品的外销,可以对出口创汇产品进行保险。
3.加强农业环境建设。(1)强化对农民的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平衡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2)加强县、乡两级环保机构的建设,配备高素质的环保专业人才。(3)制定和完善农业环境管理技术标准及检测信息系统,为农业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制度,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建立农业环境管理制度。(5)积极加强国际合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有效的农业环境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利用外资发展环保农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相互认证,和国家签订互认协议,使农产品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6)扶持生态脆弱地区以使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坡改梯力度。在中国坡耕地综合治理力度,是减少水土流失、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9]
此外,由于我国农产品的技术和标准较低,这使得入世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低了,而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仍居高不下,这将严重影响到国内农产品市场份额和出口的竞争力。可以说,农产品标准和安全、卫生、转基因产品等问题是困扰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我国应适时地制定和有选择地实施一批与国际和一些发达成员方接轨的质量、检疫标准和法律法规。特别还应对涉及到人类健康和安全问题的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制订严格的检疫标准。在国内改革检疫管理体制,改变以往只注重最终产品的检验检疫的管理模式,加强对产品来源地实施有效监控,以减轻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市场所面临的竞争压力。
(三)善用谈判策略,更好地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维护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