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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核贷款抵押/张要伟

时间:2024-07-21 22: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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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核贷款抵押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当前,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发现有抵押物权属不清、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文书重复、土地出让金未交或部分未交、重复登记或虚假登记、抵押物评估过高等现象,风险隐患较大,严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为规避信贷风险,规范抵押贷款操作,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坚持审核“五到位”。
一是抵押品审核到位。信贷人员要深入企业、深入市场,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技术含量,对抵押物合法性、有效性、抵押物权属和折旧年限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综合判断,确保抵押品法律效力。
二是评估登记机构资信审核到位。聘请有经验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严格执行《担保法》,选择有资格的登记机构,对资产进行合法登记。要对评估登记机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负的责任,提请有关单位注意。
三是登记内容审核到位。信贷人员要积极参与抵押登记业务,主动向办证及登记机关咨询,了解企业是否依法登记,资产抵押是否符合规定,防止出现重复办证、重复抵押登记。
四是评估金额变现能力审核到位。评估金额要详细参照企业实际购买价格,并积极深入市场调查,与相同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了解评估价格的准确性及变现的可能性,掌握抵押物变现价格与评估金额的差距,防止高估抵押物。
五是法律咨询审核到位。对抵押登记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要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抵押担保无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20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杭政〔1984〕167号)
  3、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4、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1986〕66号)
  5、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6、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7、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8〕32号)
  8、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46号)
  9、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政〔1989〕28号)
  10、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11、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12、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13、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14、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5、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16、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4]20号

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九月七日


       抚顺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参照《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由本部门和单位财务机构负责;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并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只允许开设3个账户。一是基本存款账户、二是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三是工会经费账户。
第七条凡实行工资“进卡”发放的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在抚顺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二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用于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的核算;另外一个用于核算工会经费的收支业务。未实行工资“进卡”发放的市级预算单位,可以在其他专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工会经费账户。
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收取预算内、外非税收入及应纳入专户存储的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暂时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外非税收入及专户存储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相关银行不得向开户单位出售银行支款凭证。非税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单位不能开设收入汇缴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市级预算单位所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集中上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附表一)。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基本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提供材料如下: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文件;
  2、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其所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在收到预算单位开户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复。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提交给人民银行留存;开立其他种类账户的,应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提交给开户银行留存。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开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的3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将开户银行提供的新账户卡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应填写《市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表二),并上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一)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将有关批准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使用期满后必须撤户。撤户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应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并办理撤户手续。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需要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
  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市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表三)。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抚顺市内各大专业银行应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建立和撤销工作给予支持,以便于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列入其他收入,不能作为单位“小金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应按照收入资金的性质,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上缴国库和市财政局开立的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专户存储资金。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市直各部门应负责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检查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时,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和银行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应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或开户银行撤销有关单位的银行账户;
(二)由市财政局或上级部门暂时停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预算经费和财政专户款项;
(三)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
(四)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五)由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以外,还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金融制度。
第二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清理整顿。
1、清理整顿范围:市级预算单位所有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和各类性质的过渡账户。
2、清理整顿方式:由市级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逐一审核。对不符合开设银行账户的,履行撤户程序。具体提供材料如下:
①市级预算单位填报《市级预算单位已开设银行账户情况清理整顿表》(附表四)。
②开立银行账户相关手续。
3、清理整顿时间:2004年9月15日至2004年10月31日。
第三十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